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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编辑:刘忠洲 来源:华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释义】

  供用热力合同是指供暖单位向热力用户提供热力,热力用户支付暖气费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84条的规定,供用热力合同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的义务等也可参照供用电合同的规定。供用热力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热方式、质量、时间,用热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供暖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热力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供用热力合同也可分为生产经营性供用热力合同和生活消费性供用热力合同。供暖单位的主要义务有:及时、安全、合格供热,停热的通知义务,以及抢修义务。而热力用户的主要义务有:支付供暖费,保持用暖设施安全,以及依约使用热力等。

  【管辖】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供用热力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也可参照供用电合同的规定,以供暖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法律适用】

  处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合同法》第10章。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规定》将原来统称的案由分开,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也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以及供热方式的不断改革,市政统一供热的模式逐渐被打破,供热主体逐渐多元化,但这都不影响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时,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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