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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九成以上因欠费引发

编辑:北京市二… 来源:北京市二中院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今年1月至10月,北京二中院受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上诉案件共112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案件量略有下降。其中,供暖单位起诉采暖个人或采暖职工所在单位索要供暖费的案件占90%以上。此外,商铺、厂房、办公用房等经营性用房供暖纠纷案件有逐年上升趋势。用户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欠缴供暖费,有的是因为单位自身困难、产权变更造成欠费;有的是低收入家庭、优抚对象以及因企业破产、改制、重组而下岗、买断工龄的职工欠费;有的是为拆迁户及农民上楼问题引发的欠费纠纷;还有是因为供热管理与质量引发的欠费。供暖纠纷当中,当事人基于供暖服务所产生的矛盾纠纷会随着供暖合同的持续履行而不断产生,导致当事人基于类似纠纷年年提起诉讼。该类案件审理中二中院不断加大案件调解力度,截止今年十月,该院审理的供用热力合同案件半数以上均以调解方式结案,较之上年同类案件调解率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

  一、目前供热采暖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

  供暖协议签约率低。从案件审理情况看,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签订书面供暖合同的不足50%,多数情况是采暖户不愿或怠于与供暖单位订立书面协议。究其原因,主要是供暖体制的改革导致供暖单位、缴费义务人、供暖费标准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采暖户感到难以承受,希望通过推迟签订新合同的方式延续以往对自己有利的缴费方式。

  供暖标准约定不明。从现有情况看,当事人约定的供暖条款普遍比较笼统,特别是对供暖范围、供暖温度、测量标准等容易产生争议的事项约定不够明确,为日后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这种现象在商铺、厂房、办公用房供暖纠纷中显得尤为突出,由于缺乏经营性用房供暖标准的相关规范,当事人对于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又不十分明确,一旦形成诉讼,双方往往各执一词,难以调和。

  供暖单位服务不到位。调研发现,采暖户对供暖单位的服务质量不满意,进而产生对立情绪,是导致长年欠费的原因之一。审判中,一些供暖单位受以往福利供暖体制的影响较强,未将采暖户作为平等主体一方对待,服务意识不强,没有很好地履行提示、检查、监测及供暖设备的维修、维护等义务,出现问题又未能及时处理,导致供暖服务质量下降,引发用户不满。

  采暖用户不注重收集、保留证据。供暖温度达不到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这是绝大多数采暖用户拒绝支付供暖费的抗辩理由。然而,案件审理中却没有多少采暖户能够举出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因在于,大部分采暖户缺乏收集证据和保留证据的意识,或者不知道应当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许多采暖户将自行测量的温度记录作为证据提交,还有的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或租房合同,以此证明因暖气不热被冻病或搬家,但这些证据均难以被法院所采纳。

  采暖户主动履行缴费义务的意识不强。受计划经济时代供暖福利体制的影响,许多采暖户特别是老国有企业职工已习惯于由单位支付供暖费。然而随着“谁用暖、谁缴费”的新缴费方式的实施,单位已很少再替职工支付供暖费,加之单位改制、职工离职、单位与供暖单位因故终止供暖协议等原因,很多采暖户已经无法再像从前一样享受供暖福利,缴费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自然不高。同时,由于供暖带有公共服务性质,用户不交费,即便有技术条件,国家也不允许供暖单位擅自停止供暖,采暖户几乎不用为欠费支出额外成本,没有任何压力,自然能拖就拖。实际上,单位为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报销采暖费是一项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职工福利,用人单位可以就报销采暖费的具体范围、方式和标准制定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但要保证制度实施的一致性;同时,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时,可以明确负担职工采暖费的具体形式和标准。

  对供暖存在认识误区。案件审理中发现,一些职工和单位对供暖的公益服务性质缺乏足够认识,将供暖服务等同于一般商业性服务,片面强调自愿、有偿原则,从而产生一些不切实际的想法或要求。如以没有签订供暖合同或房屋无人居住为由拒绝支付供暖费,或以自己不需要供暖为由要求供暖企业停止供暖或拆除暖气,这在现有政策和没有分户供暖条件的小区是很难实现的。

  二、采暖户正当维权应注意方式方法

  二中院调研认为,上述问题是导致供暖纠纷案件争议较大及对立情绪严重的主要原因。虽然近九成的供暖纠纷以供暖单位胜诉告终,但一些供暖纠纷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并未真正化解,采暖用户继续拖欠下一年度供暖费的情况具有一定普遍性。二中院法官建议,作为供暖的相对方,采暖户为保障自身用暖权益也应注意以下问题:

  尽快适应“谁用暖、谁交费”的采暖费收取方式,在享受供暖服务的同时自觉履行缴费义务,积极配合供暖单位实现供暖任务。

  提高法律意识,及时与供暖单位就供暖范围、室温标准、缴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明确约定,特别是缺乏规范明确指引的经营性用房供暖,双方当事人更应当根据经营用途的特点及特殊需求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具体约定,避免纠纷产生时找不到权利保护依据。

  加强证据意识,学会如何举证。采暖户发现室温不达标时应及时向供暖单位及当地供暖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并注意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有效证据。新的管理办法已经要求供暖单位定期进行测温,用户可要求复制保留测温记录,用户对温度是否达标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不要采用消极拖欠供暖费的办法进行对抗。

  用户应明晰已方的设施管护责任范围,维护其责任范围内的设备设施,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住宅用户对室内设施有看护责任,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露等情况时,及时向供热单位保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主要指室内支管、散热器等)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

  住宅用户进行装饰装修房屋应注意的方面。1、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2、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部分住宅用户要求按基本供暖费标准交纳应注意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用户因客观原因而长期不使用房屋,要求供暖单位停止供暖未果的情形下,拒绝交纳供暖费引起纠纷。实际上,用户未使用房屋仍应交纳基本的供暖费,主要原因一是热能具有辐射性和传导性,只要有温差,热量就会自发地由高温物体传到低温物体。一套房屋停热后,热量还是会通过四邻的墙体、楼板向该房屋进行户间传热。因此,单个用户停热后,相邻用户要保持室温达标仍需要周边保持一定的供热负荷;二是用户暂时停用后,供热设施的配备以及运行保障所发生的基本费用并不因单个用户停热而减少。因此,暂停用热用户只交纳基本费用需具备如下的限制条件:1、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2、不影响其他用户采暖和共用设施安全;3、与供热单位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协商一致;4、《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按合同规定的采暖费总计的60%支付”,该文本设计的基本费用的比例同时对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供暖服务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和谐的供暖关系的建立需要供暖方提高服务意识、完善服务质量,也需要用户提高法律素养、及时履行交费义务,也依赖政府引导、媒体监督;依靠法律手段理顺供暖关系,平衡政府、用户、职工单位、供暖企业各方关系,以期共同建立规范、良性、和谐的供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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