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行农业家庭承包经营过程中,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为了发包、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以及依法确定给农户集体长期使用的国有自然资源,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一般可按承包项目划分为耕地、果(茶、桑)园、林木、水面、草原、荒地、农业机械、水利设施等承包合同。农业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农业承包合同与一般的经济合同如财产租赁合同,有着显著的区别。
①双方的关系不同。
出租人对承租人的经营状况概不负责,租金则完全由出租人自享;承包人只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承包金则由包括承包人在内的本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享。
②权利让与的程度不同。
出租人只对租金和财产的完整无损有要求,承租人有较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发包人不仅对承包物的使用方向、使用方式有要求,而且对于利用率和产生率都有要求,如承包人不得荒芜土地、粗放经营等,承包人经营自主权远没有承租人充分。
③原则不同。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经济关系完全基于市场法则,而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经济关系则取决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积累制度和分配原则,带有福利性质。集体经济发达的地方,承包人可以免交承包金,有的甚至不仅免交承包金,而且承包人还可以从集体那里领到一笔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