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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承包合同效力的确认及合同内容的变更,权利义务的终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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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正确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是明确当事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前提,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和笔者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承包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家族势力或者干部职权,欺诈、胁迫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损害国家法律、农业政策在农村实施;2、一方以行贿、受贿参加暗股等手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3、承包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的合同。例如虽然双方签订了经济林经营合同,实质是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砍伐和倒卖经济林木的行为;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乱垦荒山、荒坡,乱采、乱伐天然林木的。再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55条、第57条的规定,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土地等强制性规定和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二)承包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允许变更和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例如:一场洪水冲没了承包人所承包的果园,果农的经济利益受损,为此不能按约交纳承包费,就应当允许承包方减少或免交承包费或解除合同;

  2、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政策发生变化以及经营项目赖以存在的土地被依法征用的,致使农业承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难以实现;

  3、承包人丧失承包能力。如丧失劳动能力,犯罪服刑的,且无法再履行承包合同;

  4、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如果合同被确认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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