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承包合同的民事责任
追究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是审理合同纠纷的核心。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农业承包合同》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应根据不同情况,追究农业承包公司当事人的民事责任:1、发包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防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干涉承包方依法或按承包合同约定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变更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承包人业已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当事人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视不同情况,依照公平原则或情势变更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3、承包合同合法转包后,因发包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转包后的承包方起诉承包方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发包方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过错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是由于转包后的承包方的原因,致使承包合同不能履行,发包方起诉承包方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转包后的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其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4、因承包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对承包经营的标的物,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承包期间发生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承包方交纳承包金有困难,承包方要求缓交、减交或免交承包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允许承包方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承包金;6、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方分户,其家庭内部就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能达成协议,或者虽有协议但是以分户的方式逃避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损害发包方利益的,所分各户之间应对承包合同确立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7、承包人虽以个人名义(这种情况普遍存在)签订承包合同,但有证据证明其承包经营收益的主要部分是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应当以其家庭财产承担责任;8、共同承包人中途退出承包的,应当享有和承担共同承包期间,承包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如果给发包方或者其他承包人造成损失,发包方或者其他承包人要求给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9、当事人在合同中确立了违约责任,且对违约金比例金额或者计算方法等内容约定明确的从其约定,没有确立的无权请求支付违约金;10、在承包期间夫妻离婚时,应就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协商解决,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利进行分割;11、承包方为妇女的,承包期内,妇女结婚、离婚,发包方不得非法收回其承包经营权,非法收回构成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12、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继承人放弃继承承包权后,要求给予投资补偿的应视实际情况予以补偿。如果承包人对发包方有债务未清偿的,承包人以共有财产或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如果个人投资,个人享用的,就以个人的遗产进行清偿;13、合同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放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然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下面举例说明:1999年春天,我市某村欲将村委会所有的10个塑料大棚发包给农户承包。本村有一名农业大学毕业生王某与其父母三人(家庭投资)通过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了10个大棚,约定承包期限为10年,年承包费共2000元,合同签订后,承包方投资5万元,购买了农药、化肥和种子、菜苗,由于经营管理科学,蔬菜供不应求,利润丰厚。第二年秋天,王某父亲病故。第三年春天王某与邻村李某结婚。村委会主任更换,新上任村委主任认为,王某出嫁,王某父亲病故,承包费太低,要求终止合同,另换承包人。王某认为村委会不能因为自己出嫁、父亲病故,终止合同。从而引起纷争,并造成承包方损失5000元。本案中,村委会以王某出嫁,其父亲病故,承包费太低为由,解除合同是违法的,该合同不能解除,并应赔偿王某的5000元损失。王某虽然结婚,其父亲死亡,但因承包合同未到期且投入资金较大,应继续承包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