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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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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笔者所在地区渔业承包纠纷剧增,矛盾突出,主要集中在承包期长的渔业承包合同中。由于渔业承包投入较大,有的需要投入巨资,收益延后,大面积的水面承包一般期限在10年以上,但在签订合同时均以签订合同时的当地承包水平确定承包费,可几年后,承包费只是近期同类水面承包费的一半甚至四分之一。发包方村委会和村民要求承包人增加承包金,承包人则以合同合法有效为由不同意协商变更合同,因而产生讼争。

  如某村委会诉王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村委会以承包合同是在未征得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情况下签订的为由,诉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从实际情况看,此案例纠纷的本质是村委会认为承包金太低,在与被告协商提高承包金不成的情况下,找出理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经法院查明,原、被告签订合同经过招投标程序,并有部分党员和村干部在合同上签字,充分说明原告在签订合同前经过村集体讨论,招投标程序表明合同事项是公开透明的。法院向原告释明无效合同的情形后,原告仍坚持诉讼请求,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上述案例的判决来看,法院对于初始的承包合同认定了其效力。虽然发包方找出理由要求确认当时的承包合同无效,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属于合同无效情形的,承包合同即为有效。处理此类纠纷重点是要认定承包金的增加是正常的商业风险还是应认定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合同变更。区分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的认定重点是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者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对一方显失公平。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必须是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而且根据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根本不可能预见,即情势的变更超出了正常的范围,使合同当事人在当时情况下无以推测其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势变化不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则与客观情况的变化程度有关,而这样的变化程度不能仅仅从价格的涨落来判断,应当结合合同签订前后的整体市场变化来看。笔者认为,若以情势变更来更改原始的承包合同,应当认定的要点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认识因素。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费用上涨的可能性认识的大小,上涨因素是否在当事人可以预见的范围内。第二,承包金增加的原因。承包金的增加是市场供求关系运行的结果,还是因为一些不可预见的经济形势因素。第三,费用的增加幅度。不能仅仅靠增加的绝对值来判断,法院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收入水平来认定是否达到情势变更原则所要求的不可预见的显失公平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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