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业具有极强的时节性和特殊性。合同到期前,如不继续出租鱼塘,出租方必须给予承包方充足的腾退时间,并提前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承包方也应当积极配合返还鱼塘。近日,青浦法院审理了一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判决村民返还鱼塘使用权,村委会给予村民合理的腾退时间。
白鹤镇某村委会与村民柴某签订鱼塘租赁协议,约定柴某承包村里12亩泥潭作为鱼塘。前两年免费租用,第3年起,柴某需向村里缴纳400元/亩;协议到期后村委会如不再续签,柴某必须无条件服从,村委会不补偿任何损失。眼看着合同到期,可柴某仍然占据鱼塘不肯归还,村委会几次与柴某协商均遭到拒绝,于是村委会诉诸法院,请求判令柴某立即腾退12亩鱼塘并支付合同届满后至起诉时的鱼塘使用费8000余元。
柴某辩称,合同期满时,自己的经营状况才好转,因为村委会没有通知具体的腾退时间,他以为还可以再继续租赁下去,所以自己又投资了20万元鱼苗。如果腾退,自己将损失惨重,希望双方将鱼苗处理好后再将鱼塘归还。
法庭上,双方就柴某收到村委会关于鱼塘腾退通知的时间僵持不下。村委会表示,其已在10月15日向柴某发出通知,并提供了通知复印件1份,要求柴某在同年12月20日前将鱼塘归还。
柴某一方则声称,合同到期时,他没有收到过村里任何的通知书,村委会也并未跟他协商过腾退事情,他是在次年9月底才收到村委会让他腾退鱼塘的通知。合同到期前,他在支付第3年租金时,也曾向村里提出要续租鱼塘,但当时村里并没有给出明确答复,柴某便以为村里默许他可以继续承包鱼塘。柴某表示,愿意支付自合同期限届满后到起诉时的租金8千余元。但前提是,希望村委会宽限至明年出售完新投的鱼苗后再收回。
青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承包期限届满后,被告在合同到期后既未与原告续签承包合同,也未按约将所承包鱼塘返还原告,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村委会有权据此要求柴某返还鱼塘并支付自合同期限届满后至起诉时鱼塘使用费。考虑到养殖业具有特殊性,应给予柴某腾退鱼塘的合理期限。故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腾出12亩鱼塘,并将鱼塘的使用权返还村民委员会。同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村委会自合同届满后至起诉时的鱼塘租赁损失费8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