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5.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
权利质押要件
1.票据与公司债权交付作为成立要件,背书作为对抗要件
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登记作为成立要件
《担保法》规定如下:
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物权法》规定如下: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物权法》优先适用于《担保法》。在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以保证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与统一性。
3.关于权利质押的特别规定
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