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雨花法院在审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过程中,依原告申请对当事人质押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1000万元应收账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于保全措施采取及时,最终该案以调解方式成功结案。该案系雨花法院自《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以来首次受理涉及应收账款质押的合同纠纷案件。
2013年3月8日,被告某园林公司作为出质人以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的应收1000万元作为出质物与原告湖南某担保公司签订《质押担保合同》。后被告某园林公司在原告的担保下,从银行处获得贷款共计1000万元。此后,由于被告某园林公司的贷款提前到期且未归还,原告代其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依原告申请对被告的应收账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后双方一致同意原告对被告某园林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的1000万元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常规形态,虽已在英国等发达国家被广泛采用。在我国《物权法》出台前,应收账款质押虽有时被金融机构采用,但其合法地位却未得到法律确认。直到2007年我国《物权法》颁布时,才将其纳入权利质权的范围,成为一种新型有效的担保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盘活了企业整体资产,提升应收账款的财产价值,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进行权利质押的同时,应对应收账款进行必要审查,确保一旦发生纠纷时权利的有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