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就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在患者因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的过错而产生损害时,存在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竞合现象,《合同法》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权。实践中,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包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下,若患者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由起诉,根据最高法最新司法解释,应适用侵权法则,并可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赔偿原则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违约的赔偿适用的是完全赔偿原则。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完全赔偿是对受害人的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保护的有效措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重要形式之一,它的原则是由法律规定的。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依据该规定,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得的利益。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这种损失虽然不是实际的财产损失,但它是可以得到的利益的损失,即如果没有违约行为的发生,合同当事人能够获得财产利益。可得利益具有未来性和期待性的特征。未来性是指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得以实现。期待性是指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而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尽管可得利益并非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而是有一定的现实性,即这种利益已具备实现的条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会被当事人所获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赔偿原则也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实现这一利益作了一些准备,所以可得利益也具备了转化为现实利益的基础和条件。司法实践在确定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时,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综合考虑:
(一)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可以和其他责任同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