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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巨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江苏纳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编辑:江苏省洪… 来源: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原告淮安巨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金马酒店(商务)公寓北楼(A座)25002室。

  法定代表人左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纳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东七街高新技术产业园A14幢。

  法定代表人李小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巨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一传媒公司)与被告江苏纳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海科技公司)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洪洲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裁定转换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一传媒公司委托代理人崔鑫、被告纳海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友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巨一传媒公司诉称:2013年8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开业庆典活动提供策划、承办等。合同签订后,原告遂按照约定开展了典礼的前期策划、准备工作,但被告起初未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先期费用,经原告多次交涉,被告仍不履行合同,并于2013年9月上旬委托他人操办了开业庆典活动。因此,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2万元。

  被告纳海科技公司辩称:1、合同中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被告应先行支付6万元费用,但被告并未支付,因此原告从一开始就明知被告不再履行合同。2、本案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整。3、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明其损失的的证据中的相关收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损失不能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策划、承办被告的开业典礼活动,合同金额12万元(包括物料租用、人员工资等)。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时支付6万元,物料进场调试成功支付3.6万元,活动结束后7日内支付2.4万元,原告需出具正规发票。活动时间为2013年8月28日,活动地点为洪泽县东七街3号院内,活动内容见附件:《江苏纳海科技有限公司开业典礼报价单》。违约责任:……如未经协商,单方取消活动的,需承担本次活动总价额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支付6万元费用。2013年8月19日,原告巨一传媒公司与淮安市歌舞二团签订《合同》,约定由淮安市歌舞二团为原告承办的开业典礼提供演出活动,费用42500元。原告先后于2013年8月19日、2013年8月26日向淮安市歌舞二团支付完上述费用。2013年8月19日,原告与淮安市翔宇灯光音响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原告租赁淮安市翔宇灯光音响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设备,价格为58500元。原告先后于2013年8月19日、2013年8月26日向淮安市翔宇灯光音响工程有限公司支付468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巨一传媒公司、被告纳海科技公司的当庭陈述、原告当庭提供的《合同》3份、《收据》4份加以证明,被告虽然主张《收据》不能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被告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故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条幅、彩旗等制作费用,由于相关证据系原告单方制作,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确认。

  另,原告未能按照本院要求提供双方所签订合同的附件,即《江苏纳海科技有限公司开业典礼报价单》。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庆典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适当履行合同。本案中,原告单方不履行合同,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双方所订立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所以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鉴于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为合同的总价款,被告提出该约定过高,请求调整,本院予以采纳,可参照原告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告在没有《江苏纳海科技有限公司开业典礼报价单》的前提下为本案所涉庆典活动所作准备工作中所支出的费用是否都应由被告进行赔偿。本院认为,该合同附件(《江苏纳海科技有限公司开业典礼报价单》)是双方履行合同的重要依据,无该报价单,原告履行合同就失去了依据,其为履行合同所做的准备工作便成为无的之矢,为之所支付的费用便有可能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因此,本院认为,原告在该纠纷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其损失应承担部分责任(本院确认为三分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纳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淮安巨一文化

  传媒有限公司损失59500元(89300×2/3),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淮安巨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负担2000元,由原告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  第(二项  )之规定向该院(开户行: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开户名: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帐号:34×××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高洪洲

人民陪审员 田林忠

人民陪审员 毕红花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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