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合同法》对储蓄合同、存款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二者均属于无名合同。根据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人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储蓄存款是指个人所有的存人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关于存款合同的定义,学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存款合同是存款人与储蓄机构之间订立的客户将资金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单或存折给存款人,存人资金由储蓄机构支配,存款人按约定到储蓄机构支取本息,储蓄机构有义务按照约定无条件支付本息给存款人的协议。意在表明存款合同等同于储蓄合同。又有学者认为,存款合同是存款人将金钱、外币或者票据存人金融机构,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意在表明存款合同包含储蓄合同,储蓄合同是存款合同的一种。这种包含关系的主要原因在于存款主体的区别:存款合同的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储蓄合同的主体仅包括个人。本案由所指的“储蓄存款合同”既包括储蓄合同,也包括存款合同,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单位。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存单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出具存单、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当事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金融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目前尚无专门调整储蓄存款合同的法律,处理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散见于《民法通则》第75条,《合同法》总则部分,《商业银行法》第1章、第3章,《储蓄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实务中,储蓄存款合同一般表现为存折、存单或其他储蓄存款凭证。但是,储蓄存款凭证仅仅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证明,而不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本身。储蓄存款合同作为实践合同,“自存款人将货币交付于金融机构之时起,合同成立”。存款人对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所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债权。
实践中常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作为审理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从广义上讲,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包涵了存单纠纷,存单纠纷涵盖了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为主要证据起诉的纠纷,广义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却不仅限于此,还包括以******、信用卡等银行卡为主要证据起诉的纠纷。鉴于本案由规定将银行卡纠纷单列为第三级案由,这里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仅指不包括银行卡纠纷在内的狭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而不将“存单纠纷”单列为一项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