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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相关案例

编辑: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储户存款不翼飞,储蓄机构担责任

  2004年7月,王某在洛阳市邮政局涧西区长安路邮政储蓄所办理了活期存储(包括一个存折和一张******),并设置了密码。2007年9月,王某发现账户上的钱无故减少,随即报案。后经查询,王某的存款系被名叫“荣华”和“刘炳川”的人分别在深圳、武汉以网扣的方式,每次300元,分31次扣划,共计被扣划9300元。
  与储蓄所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王某起诉到法院,称自己的存折和******既没有丢失,密码也没有外泄和被盗,存款被盗扣完全系储蓄所未能尽到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所致,因此要求储蓄所赔偿9300元存款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洛阳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所持存折和******既未丢失也未借给他人,在储蓄所无法证实王某申请办理过网扣支付业务的情况下,法院认定王某存款被盗扣之事实系由于储蓄所网络管理不善所致,因此应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储蓄所网络管理不善为由,终审判决其赔偿储户全部损失。

保管不力丢存款,银行理应全额赔

  2007年3月29日,郑州市市民齐某到建设银行商丘分行宋城支行取款时,插入ATM机的银行卡被吞,ATM机接着打印出暂扣银行卡的客户通知单。齐某立即拨打服务电话,答复称次日可持通知单取回银行卡。
  次日,齐某前往取卡时,因忘记携带身份证而取卡未果。事后,商丘支行建议齐某可将卡挂失后补办。4月1日,齐某办理挂失手续时发现账户内存款减少,有人在南昌分6次从ATM机上取走共计1万元,并扣掉手续费81元。
  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商丘支行赔偿损失。庭审中,齐某指责银行管理不善导致其账户内的钱被他人取走,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银行则认为齐某泄露了银行卡密码,责任应由齐某自负。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存款不是因为储户过错而丢失时,储蓄机构应予赔偿;齐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损失;齐某的银行卡在商丘支行保管期间,存款发生丢失,商丘支行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商丘支行不服,提出上诉。郑州中院审理后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盗刷分子已落网,索赔还要找银行

  储户顾某发现自己在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办理的太平洋******内的存款被不法分子盗刷走1万余元后,立即向警方报案。随后,因与银行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顾某起诉到法院。
  案件审理中,警方侦破了上述案件,发现上述盗刷事件系不法分子罗某、陈某所致。案发时,罗、陈二人将盗码器安装在自助银行的门禁系统上,趁顾某刷卡时窃取了银行卡上的********及密码,随后伪造******后在ATM机上提现。警方还查明,罗、陈二人利用盗刷银行卡的手段作案多起,落网后警方仅仅缴获6000 元赃款,其余赃款均已挥霍。针对上述情况,顾某明确表示继续向银行索赔全部损失,拒绝向罗、陈二人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不但没有设置风险防范提示,致使储户难以识别盗码器,从而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同时银行也没有针对自助银行的特点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致盗码器得以安装并在较长时间内未被察觉,进而直接导致储户**************和密码被盗,发生存款损失。鉴于储户发现钱款被盗后立即报警,及时避免了损失扩大,因此法院认定其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银行因风险提示及防护措施不力而被判赔偿储户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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