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3-22 1:20 工人日报版次:二
本报讯(记者张晓峰)“今后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平等协商”,这是《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中明确规定的。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宣布,该《条例》2月28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该《条例》于2005年9月29日,经重庆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以《劳动法》、《工会法》为主要依据,弥补了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不足,具有可操作性。如《条例》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职工方可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全市各级工会将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容和精神实质,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针对性地解决改制过程中的国有企业、非公企业、外商企业中的职工维权问题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维权问题。据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还联合下发了贯彻实施《条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