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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把合同期忘了 仲裁:到期也要按原约定办

编辑:合同律师 来源:合同法律师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2006-03-23 08:26:00) 
 
  合同过期两个月,供货方继续供货,收货方也继续收货,可结帐时出麻烦了

    仲裁裁决:合同到期也要按原约定付款 

  水母网3月23日威海讯 合同期限已到,但双方仍继续业务往来。直到合同过期两个月后,供货的连女士才前往结算货款。可双方却因到期后供货价格问题发生争执。近
日,威海市仲裁部门裁决,虽然合同到期但仍要按约定付款。

  个体工商户连女士从事浴巾的生产经销业务多年,曾与某洗浴中心约定从2003年11月1日至2005年5月30日为该洗浴中心供货,每月结一次帐。合同订立后,双方合作顺利。但似乎双方都忘记合同已经到期,连女士仍继续供货,该洗浴中心也继续收货。去年7月1日,连女士前往结算货款,但洗浴中心提出,合同已在去年5月30日到期,期满后双方并未续签合同。2005年5月30日之前的供货按照合同价格结算,在此之后的供货显然是合同之外的,只能按现市场价格结算。由于现市场价格降幅较大,多供的货会少收1000多元,连女士对此不能接受,遂走进仲裁要说法。

  威海市仲裁部门裁决: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连女士的供货数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数量,但该洗浴中心对此没有提出异议。按《合同法》规定,该洗浴中心对多接收的货物应按合同价格付款,不能单方减少货款。最后,该洗浴中心按照合同价格结算了货款。王玉秋 刘丽丽

责任编辑:夏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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