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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被建议引入雇主雇员概念

编辑:合同律师 来源:合同法律师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2006年03月28日09:3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28日电 《劳动合同法(草案)》自3月20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来,截至昨天8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各方意见4769条。有人士建议引入“雇主”、“雇员”概念,把个人用工纳入调整范围,并把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排除在本法调整范围之外。

 
  据《北京晨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的近5千条意见主要集中在八个方面。此次意见征集将持续到4月20日。

  百姓意见围绕8大焦点

  一、《草案》应扩大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人员、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灵活就业的从业人员等纳入调整范围。另外,建议引入“雇主”、“雇员”概念,把个人用工纳入调整范围,并把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排除在本法调整范围之外。

  二、《草案》应禁止用人单位利用企业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别是应严格限制利用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三、应当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作出针对性的规定。现在许多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都呈现出短期化趋势,一年一签的做法很普遍,有建议增加规定,劳动者连续在一个单位工作超过十年,或者距离退休不到十年的,原则上不应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可以保护下岗再就业的“40、50”人员的劳动权益。

  四、工资和社会保险是众多劳动者关注的焦点。很多意见提出,法律应当明确工资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计算方法,明确工资就是工资性收入,杜绝劳动合同中只签最低工资。

  五、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提出不同意见。草案第39条规定了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与标准。建议还应把用人单位故意刁难迫使劳动者提出辞职的情况包括进去。

  六、劳动合同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现在企业的用工形式非常多,不同用工之间收入差别很大。

  七、有的建议缩短试用期、明确试用期待遇和解除条件。

  八、劳动力派遣问题有待形成共识。一种意见建议取消劳动力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力派遣的用工形式有存在的必要,应当对这种用工形式进行规范,加强对劳务派遣工的保护。按照现在草案的规定,这种用工形式将难以存在下去。(雷嘉 朱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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