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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实物与图片不符退货难 律师称只能自己担负

编辑:马兰 来源:滨海时报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喜欢网购的人往往在看过了宣传广告上的图片和商品描述后,就确定订单,但有时收到货物后可能会发现实物和广告宣传有偏差,从而引发网购如何认定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的诉讼案。

  案件再现:

  2009年6月,小于(化名)在某购物网站看到一款XPS M1210型笔记本电脑,因广告彩页和网站图片上所刊登的XPS M1210型笔记本电脑的图片均装有内置摄像头,小于在简略看过商品介绍后便订购了这台笔记本电脑。但他却没有注意到,在这款电脑的宣传广告中有表明内置摄像头为该电脑的选购配件,也就是说,小于订购的这台笔记本电脑是没有携带内置摄像头的。小于在完成网络订购后,向卖家支付了相应货款,小于收货后才发现,卖家实际交付的产品与广告宣传的产品不符,小于要求退货,但卖家以没有欺骗消费者为由予以拒绝。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通过网上订购确立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在XPS M1210型笔记本电脑的宣传广告、网上定制页面和用户手册中均载明内置摄像头为该型电脑的选购配件,故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行为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根据原告的网上定制情况向原告交付相应产品,系依约履行义务的行为,原告在未对XPS M1210型笔记本电脑的宣传资料、实际配置和网络订购程序作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即上网定制该产品,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有关责任。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判决:驳回原告小于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对于此案,滨海律师事务所的杨晶律师认为,这既是一起消费合同纠纷,也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本案中,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想要采购带有内置摄像头的笔记本电脑,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对网络购物缺乏必要的了解,导致其所购买的产品与真实意愿不符,这种情况在网络购物中十分常见,甚至是无法避免的问题。消费者对某项商品的信息只能通过宣传广告和图片说明的介绍来了解,在交货前一般无法直接接触到实物,因此便容易出现所见非所得的情况。被告的确是按照原告的订单安排了生产和交货,其所交付的产品除了没有原告预想的有携带内置摄像头外,均符合有关的要求,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角度出发,只能把原告通过点击确认的网上订单作为认定其意思表示的依据,至于原告因为自身失误或者对交易程序不了解,导致其真实意思表示通过网上订购系统进行了错误的传递所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原告自行负担。(见习记者 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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