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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审认定,该保险合同与新交法抵触不具约束力,一无责撞人司机获赔2600余元
新京报讯(记者李欣悦通讯员郭京霞)因在驾车发生事故后被认定为“无责”,保险公司以第三者险“有责赔付”为由,拒绝理赔。司机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日前,北京市一中院终审认定,第三者责任险具有法律强制性,保险合同中的“有责赔付”与新交法中的“无责赔付”原则相抵触,因此合同中约定的“有责赔付”条款不具有约束力,从而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王先生2636.54元经济损失。
王先生起诉称,2004年10月25日,他为自己的小轿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万元。2005年8月1日上午9时40分,他驾车将骑车人杨某撞伤,为其支付医药费等共计2636.54元。
经交管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先生不负事故责任。
随后,王先生向投保公司永安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中已约定,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前提是“有责赔付”,保险公司将依据驾驶者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先生在事故中不负责任,故不应赔付。
王先生遂诉至法院。
一中院认为,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是 机动车登记、年检的必备条件,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不是保险法意义上的商业险,具有法律强制性的特征。
由于永安保险公司在 新交法颁布实施后,未及时调整赔付原则而引发了纠纷,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