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 (2006-05-17 06:07:39)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消息 因一字之差,引发3万元的合同纠纷案。昨(16)日,成都中院对该案审理后判决:“配”即为“送”,房地产公司分别向43名购房者退还多收取的700元钱。
购房者:开发商玩文字游戏
据原告白丽等43名购房者称,他们在购买某花园房屋时,购房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交房时,该房屋的配套设施、设备的标准、保修责任和质量要求,必须符合附件《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所作的说明、规定和承诺。在《商品房使用说明书》“装修标准”中载明“厨房:配炉具和大功率热水器”、“卫生间配备有淋浴花洒、大便器”。同时,在该公司的售房广告单中也载明承诺“配炉具和大功率热水器”。
去年4月,购房者在开发商制作的“费用清册”上发现,开发商在其预收的每户5000元的天然气安装费中,竟扣除了每户700元的炉具和热水器费用。同年9月,白丽等43名业主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炉具和热水器费700元。
开发商:“配”并不是“送”
庭审中,该房产公司认为《新华字典》中没有解释“配”有“送”的意思,即“配”并不等于“送”;开发商与购房者所签合同中,并未就配备的设备是否收取费用作出约定,公司放弃收取卫生间设备费用的权利,并不等于放弃了收取厨房设备费用的权利。另外,白丽等43名业主在费用清册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购房者对开发商在其预收的5000元中扣除700元炉具和热水器费用的认可,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购房者则认为,双方所签合同中出现的所有“配”字都是一种意思,即为“送”;公司预收的5000元只包括天然气安装费,购房者在费用清册上签字,并非同意扣除700元的炉具和热水器费用。
法院:“配”表示不需另外收费
法院审理认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在该说明书中载明有厨房“配”炉具和大功率热水器,卫生间“配”淋浴花洒、大便器等内容,在一份合同文件中对同一个“配”字应作出同样的解释。既然开发商对卫生间设备未另行收取费用,那么对厨房设备同样不应该另行收取费用。在日常生活中,普通人对“配”的理解,“配”就是“送”,不需另行支付价款,该认识符合某种司法习惯的精神。法院遂判决房产公司向43名购房者退还多收取的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