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日报】
银行职员冯某与某银行支行签有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05年7月,这家银行支行以冯某炒买炒卖外汇为由,停止了他的工作,停发工资并解除了劳动合同。冯某认为单位违反劳动法,便申请了劳动仲裁,结果被驳回。
冯某不服,决定到法院起诉,以单位未告知处理决定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发工资和补偿金。
他以该银行支行作为被告提起了诉讼。
由于冯某承认自己违规违纪,被告也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比如冯某本人对他炒买炒卖外汇的违纪行为的检讨、单位负责人告知他单位处理决定时在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银行当时已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了原告,其证人证言合法有效;按照银行有关规定:银行内部人员参与炒买炒卖外汇的,一律给予开除的处分。劳动法也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冯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