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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合同的示范文本,是指由合同当事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专家学者等就某一类合同所制定的具有各种必要条款的合同文本样式。合同示范文本一般是由制定者根据长期实践、反复优选、统一制定的,具有指导性、内容完备等特点。2004年7月1日,北京市旅游局正式向北京地区出境游组团社和广大旅游者推行使用《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05年十一黄金周前夕,北京市旅游局将重新修订的《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再次向全市69家出境旅游组团社和广大旅游消费者推行使用。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将公平原则作为首要原则,首先列举了旅游者的七项权利和八项义务。如:自主选择权、知情权、人身财产不受侵害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对旅行社服务的监督权及如实告之的义务、遵守法律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境外纠纷境内解决的义务等等;合同文本不但能公平地维护旅游者的正当权益,也尽可能地保护了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列出了旅行社的四项权利和八项义务,如:明示合法经营资格的义务、提供消费凭据的义务、收取费用的权利、核实旅游者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临时处置问题的权利等等。
同时,由于旅游者在出境游法律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合同范本在公平的前提下也侧重了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明确规定旅行社要“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且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一条。为进一步缓解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规定了旅行社要“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的查阅条件或方法”、“各项服务标准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等款条。为确保旅游者安全和维护旅游者的知情权,规定了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一款。为遏制自费项目对旅游者权益的侵害,规定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征得旅游者同意”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