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机票未告知不得退票,旅客起诉维权终得偿
编辑:江娟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案情:
3月14日,沈女士通过电话向上海某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公司“)预订了6月30日至7月9日往返上海和巴黎的机票,出票公司为某国国际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公司“)。沈女士支付了全部款项,共计人民币6627元。3月16日,某公司将电子客票行程单和发票快递给沈女士。
后因种种原因,沈女士无法按期出国,便与航空公司、商务公司多次联系退票,但两公司却称该票为不可退票,仅退还相应税款。
沈女士要求退还全部购票款未果,虽然纠纷金额不大,但此类案件涉及退票事宜,需保障沈女士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站江娟律师接受委托。律师查明两公司从未告知沈女士该票为不可退票,行程单、票据等单据上也没有任何显示,两公司的理由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协商未果后,2012年7月初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定于2012年7月30开庭,开庭前商务公司主动全额退款,纠纷至此解决。
焦点分析:
1、两公司从未告知或明示该票不可退。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本案中商务公司在沈女士购票过程中未提示该票为不可退票,付款取得行程单等单据上也没有任何显示不可退票的提示。沈女士自然认为是可以退票的,商务公司在沈女士退票时才告知不退当然不能免除责任。
2、沈女士在有效期之内要求退票,符合民航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二十一条:由于承运人或旅客原因,旅客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
沈女士在合理期限内提出退票,符合法律的规定,两公司应当及时处理。
3、很多机票公司未提醒乘客重要事项,却要乘客为此买单。
不论是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皆有保障沈女士知情权及退票权利的条文,很多机票公司未提醒乘客重要事项,却要乘客为此买单。
律师提醒:
购机票时一定要询问相关权限。各家航空公司规定不同,退票改签费用也不尽相同。如出现这种因为商家原因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情况,一定要坚持维权到底,并向律师咨询意见。消费者只有坚持维权,才能扭转处于被动的局面,最终实现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