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于2010年年内向乙公司提供了全部10套FCDP130180650型轴承,乙公司亦依约向甲公司支付了10套轴承全部货款。乙公司将自甲公司处定购的10套轴承交付给了其客户即案外人。此后,因乙公司从甲公司订购的10套FCDP130180650型轴承由案外人使用中陆续出现破损,经乙公司取样后委托国家轴承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该中心出具《检验报告》,判定送检的轧机轴承FCDP130180650外圈试样化学成分Si元素超标,其他元素符合GCr18Mo牌号钢。乙公司为此支出检测费。双方就轴承的赔偿事宜未能协商达成二致,遂形成本案诉讼。
乙公司为解决此事先后多次派员往返案外人,发生了一定的差旅费用。乙公司为继续履行与案外人公司之间的供货合同,另从他处采购了合同约定标准的轴承提供给了案外人公司,该公司现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大部分款项,余款尚未结算完毕。法院判决返还货款,并承担损失赔偿。关于乙公司损失范围的确定。乙公司对于其经济损失组成明确为包括进行材质鉴定发生的鉴定检测费、乙公司与案外人正常履行合同可以获得产品差价即利润、往来案外人处发生的交通费。
【 律师意见】
根本违约将合同后果与合同目的实现结合起来,以此作为确定违约严重性的依据,从而为确定解除合同的要件、限定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奠定了基础。
一般来说,违约造成的损害后果,乃是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前提,也是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因此,违约的损害后果是与损害赔偿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为违约事项所花费的费用以及鉴定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