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试用期届满未做表示即应购买
我国《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在试用买卖试用期内,是否购买标的物完全由试用人决定,如果拒绝购买,也无须向出卖人说明理由。但是,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则视为购买。
由于商家竞争的日益激烈,试用买卖凭借着它的免费试用、满意再购买的特点,受到了一定消费者的欢迎,商家借此推广自己的产品,扩大销量。但是,试用买卖也有其特殊之处,消费者一定要多加注意,才能正确发挥试用商品的特性,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可以以为是试用商品所以不加注意它的试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