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合同纠纷律师江娟律师回复:撤销公司登记,公司法人资格并不消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公司股东不是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是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在诉讼时,公司、公司股东应作为共同被告。
法条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采取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采取得公司登记的,情节严重的,由行政机关撤销其公司登记行为。根据《公司法》第六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我国公司法人资格始于公司设立登记,终止于注销登记。公司终止的实质要件为依法清算完毕,形式要件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撤销公司登记仅为公司解散原因之一,公司法人资格并不自始消失。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目的就在于防止公司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名,背负大大超过公司责任资产的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在某种意义上,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体现了一定的惩罚性。使得公司股东有限责任不合法目的性得到有效纠正,又可以使因此受到的利益损害的债权人获得最大的有效补偿。此时股东的责任并非出资不是范围内的责任,而应为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