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法律新闻
法律实务
法律工具
法律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合同律师
>>
法律常识
>> 正文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还要付酬吗?
来源:
人大网
作者:
合同法
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达到了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否达成,有着不确定性,是不以居间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尽管居间人可能做了很多工作,但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仍然不能达成合同的情况是很多的,这就是居间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即付出了大量劳动,也支出了一定费用,但最终委托人与第三人还是没有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居间人没有权利要求委托人向其支付报酬。但为了公平起见,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其从事居间活动而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电话费、交通费等,这也是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的体现。
专业律师推荐
更多介绍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