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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可以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吗?
编辑:
合同法
来源:
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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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借款能够按期收回,贷款人需要在订立合同时全面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以判断借款人是否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在订立合同时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以下情况:(1)有关借款人资格的基本情况。如作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借款人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借款人是自然人的,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2)借款人真实的财务状况。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所有的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3)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4)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合同订立后,由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会不断发生变化,贷款人需要对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情况行使一定的监督权。金融机构要对自己提供的借款进行跟踪检查,以防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的行为。除贷款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主动对借款人进行检查、监督外,借款人还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这些资料包括有关财务及盈利计划、会计、统计报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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