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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订立合同?

编辑:人大常委… 来源:人大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我们先看一个买卖鞋的合同:一个卖鞋的问买鞋的:“我这双鞋100元,要不要!”买鞋的说:“要”。合同成立,交鞋付款。卖鞋的问话是“要约”,买鞋的回答是“承诺”。卖鞋的称为要约人,买鞋的称为承诺人,要约与承诺存在于合同之中。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意思表示的一致,离不开要约与承诺。可以说,订立合同就是采用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合同法上有要约与承诺制度,在要约与承诺的效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缔约中的有关问题上,都有相当明确的规定。要约与承诺制度可以解决许多涉及合同成立与生效的问题。 
    在统一的合同法制订以前,我国的民事立法包括三部合同法以及有关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都没有有关要约与承诺制度的规定。由于没有要约与承诺的制度,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以及有关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一律要求订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这是相互适应的。没有要约与承诺制度,对于合同成立与否难以判断,而采用要求书面形式的办法,则判断合同是否成立要容易得多。但是,这样规定并没有使口头合同减少,也没有使书面合同订立得更合乎规范,也没有减少合同纠纷。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上搞一刀切,处理起来是简单、方便的,但处理的结果并不一定是恰当、合理的。这对鼓励交易、正确处理合同纠纷都没有好处。在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案件特别是对合同是否成立生效的争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一般是根据要约与承诺的理论进行处理的,但是并没有法律上的直接依据。在处理的过程中,难免出现偏差,将大量本来已经成立生效的合同判定为无效。这种做法已引起广泛的批评。 
    在合同法中规定要约与承诺制度,规定要约与承诺的效力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缔约中的责任,就会使在经济交往和社会生活中需要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有所遵循,也使司法机关有所遵循。更好地分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正确而恰当地确定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鼓励交易,减少与解决纠纷,促进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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