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反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反诉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