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刘先生与黄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刘先生于2009年1月8日之前向黄先生提供50台电视机,如果未按期提供,黄先生可以解除合同,刘先生应按每日1000元的标准向黄先生支付违约金,但直至2009年2月8日,刘先生还未向黄先生提供约定货物,黄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判令刘先生支付违约金15000元。刘先生辩称,黄先生的违约金赔偿请求与解除合同只能选择一项,二者不能并用。那么此种情况下,二者能否同时适用?
案情分析:
原、被告自愿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但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落空,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同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金。那么合同解除后,能否适用违约金责任呢?
所谓违约金责任是指一方违约后,适用的以支付违约金为内容的民事责任。违约金具有约定性,而解除合同具有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后果,那么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二者能否并存呢?对此,我国合同法并未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允许另一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因为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制裁违约行为以担保债务履行,合同的解除是因为一方违约而产生的,对于此种过错行为应当通过收取违约金的办法加以制裁。有人认为违约金是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就同时失效,合同解除仅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笔者认为,合同解除不应当影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只要违约金条款可以适用于相应的违约行为,就应当允许当事人追究违约方的违约金责任,这正是违约金条款的价值所在。
所以,本案中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并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