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超过总标的额20%部分应属无效
案情:当事人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协议,约定总房款为60万元人民币,当日支付定金30万元人民币。后卖家遇到另一出价更高的买家,随打算违约。当事人即买方向卖家提出对方须向自己支付30万元定金的双倍即60万元作为补偿。卖家不同意,双方产生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券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该法第91条又对定金的上限做了明确规定,即“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据此,买方与卖家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定金条款中对数额的约定超过了法定标准,应将总房款即60万元的20%视为定金,即定金为12万元。如卖方违约,其应向卖方支付双倍定金即24万元作为补偿,并返还从30万元中扣除12万元定金后的剩余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