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企业咨询问仅凭增值税发票能打赢官司吗?
该企业(出卖方)是人造板销售企业,与另一企业(买受方)是长期合作关系,双方老板又是老乡,因此在双方人造板业务往来过程中,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后来,买受方企业经营亏损,便否认双方存在买卖关系。由于出卖方企业保管不善,导致收货单据遗失,仅有增值税发票在手。现前来咨询,问能否起诉买受方企业追讨货款?
张宇晟律师答复:本案涉及增值税发票证明力问题。在买受方企业否认双方存在买卖关系情况下,出卖方企业不能单凭增值税发票主张双方存在买卖关系。这是因为增值税发票是买卖双方的结算凭证,且由出卖方开具。但由于增值税发票记载了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与金额,一旦买受人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抵扣,在上海法院将被视为一种自认。故,该企业要主张双方存在买卖关系,除了需要增值税发票,还需要调查买受人申报抵扣该发票的情况。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买受方企业还常以未收到货物而无付款义务抗辩。那么,凭借增值税发票与抵扣证明能否证明出卖方企业履行了交货义务?
张宇晟律师认为,商事主体在交易中应当严格遵守财务纪律,既然买受方将增值税发票抵扣,那么其财务账册应该有相应记录和财务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对“进项税额”的定义,也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额。因此,如买受人无法证明其有合理理由在收到货物之前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法院应推定出卖人已履行交货义务。当然,法院同时还将要求出卖人对为何仅有增值税发票而没有交货单等情况作出合理解释。
因此,张宇晟律师建议出卖方企业最好能提供买受方已部分付款等凭证或者录音证据,以形成证据链进一步强化增值税发票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