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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本金认定

编辑:江娟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案例2010119——2011321,蒋某多次借款给藏某,共计出具10张借条,金额达人民币290万元,蒋某多次催款,到底借了多少金额,双方争议较大。20115月蒋某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臧某支付借款人民币29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

臧某委托本站合同纠纷律师江娟律师代理此案,江娟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后认为:本案因多达10张借条(且都有被告的签名),多次借款时间长达一年多,到底借款金额多少?法官一头雾水,在多张借条的背后,到底是怎样的计算出来的?法官让双方当事人把借款的情况列表说明。本律师把借条中的利息去除,还原借款本金的面目,经过三次开庭核对,法庭最终采信本律师的计算方式和依据,仅以原告实际转账的金额作为本起案件的借款本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1)闸民一(民)初字第2637号判决认定: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644500元。至此本起借款本金仅认定为160万,比原告诉请中的金额少了近130万。

江娟律师提醒:民间借款时应采用转账的方式,确保借款金额,本起案件中原告在计算借款本金时,有多笔现金,最终法院没有采信;二、民间借贷借款本金需在借条中明确,不可以采用利滚利的方式来计算本金;三、借款利息的约定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约定。

 

附法条依据:《民法通则意见》

12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合同法》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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