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虚假出资行为不仅削弱了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也会在商事交易中使相对人基于该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信任产生错误认识而缔结合同,发生纠纷时却由于公司无财产而无法进行赔偿。因而应当认定为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独立地位,应当对公司进行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在虚假出资金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