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2月22日,李某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李某购买某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79.52平 方米,共用部分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23. 08平方米,每平方米8979. 99元,总 价款1404830元。关于房屋的交付,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于2009年3月19日前交 付商品房,关于付款,约定买受人首付424830元,余款980000元向银行办理按揭。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约30%的首付款共计424830元,并交付了相应 税费。同时,李某按某公司要求提供了按揭贷款的全部手续,后因贷款办不下来,银行即把贷款的相关手续退还给某公司委托的售房代理公司,对剩余房款在不能办理贷款情况下如何支付双方未再进行商量。某公司于2009年12月29日向李某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李某于2010年1月8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曾找某公司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审理中另查明:某公司称在贷款手续被退回后曾电话通知过李某,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李某称某公司从来没有通知过贷款手续被退回来了。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李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剩余房款向银行办理按揭,合同签订后,李某已提交了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后贷款未能办理,手续被退回。某公司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况下,即向其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显然不妥。审理中李某对剩余房款办理了提存,已履行了付款义务,故李某要求某公司交付房屋,确认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要求某公司交付李某房屋。
【律师意见】
关于房屋的按揭贷款未能成功应该怎么办?作为卖方,应履行通知义务,并保留书面证据;同时要求买方按约定支付房款,如通知到达后,买方仍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可以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仅以放贷未通过就予以解除合同存在瑕疵,解除行为无效。作为买方,银行未予放贷应予积极沟通,找到解决的办法,按合同约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