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多多少少会遇到亲朋好友向我们借钱,又或是因资金周转的问题,向他人借钱的情况。这时,我们会出于对熟人的信任而不出具借条,直接转账给对方。最后,当还款期限将至,有些无力还款的人会称根本没借过钱,连借条都没有,怎么能说我借钱呢?此时,出借人就会哑口无言,毕竟确实是没有证据。针对此类情况,出借人不必过分担心。网站编辑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案情摘要:
甲与乙是初中同学,二十年来相识相知。2014年6月初,乙因生意急用向甲借钱,甲考虑二人情谊当即就将30万元打入乙账户,未向乙索要借条。
半年后,楼市蒸蒸日上,甲想把钱拿回来投资买房,乙却说没向甲借过钱,直接拉黑甲。甲无奈之下起诉乙。
开庭时乙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判刑坐牢,其代理人出庭辩称:二人之间有债权债务的关系,30万元转账款是甲打包向乙的还款。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甲主张乙向其借款30万元,但甲对该借款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既无借款凭证,也无索款依据,甲仅凭曾经有过的转帐,并不足以证实借贷关系的成立,故甲要求乙归还3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甲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乙十日内返还甲30万元借款及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甲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乙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
本院向乙释明应就其主张的偿还之前的借款进行举证,乙称有人证可以证明当时借款情况,但证人无法出庭作证,且书面证言与乙主张的借款时间存在矛盾,乙亦无其他证据能够对其主张予以证明,本院难以支持。
现乙未归还借款,甲要求其归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
网站编辑查阅到:在2015年9月1日之前,只有转账凭据没有借条的借贷案件,原告如果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大部分都败诉。理由是法院认为这笔钱不一定就是借款,很可能是还款或其它款项。
所以很多律师遇到此类案件(只有转账凭据没有借条)想出了一个特别的办法,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这样起诉的好处就是,举证责任倒置,法院要求收款方说明款项性质,如不能对所收款项做出合理说明,一般都判决收款方返还款项。
自2015年9月1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至此,只有转账凭据没有借条的案件,可以不再以不当得利的理由起诉,也不必过分担心被告不出庭时案件会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