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0日,周某与张某签订协议,约定由张某为周某所有的网店刷单,本金由周某支付,刷单费用为15元/单。周某给张某的运作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至7月31日,在规定时间内,张某操作店铺产生的业绩利润超出周某所投入成本的,张某无需承担费用投入。超出规定时间未完成的,张某退还周某已支付刷单本金及刷单费用。
协议签订后,周某支付了刷单本金305608元,张某使用其中的163311.37元用于刷单,剩余142296.63元未使用亦未归还周某。此外,周某还另支付用于买家秀爆款刷单费用45800元及抢购刷单费用18000元,张某均未履行。后双方终止合作,张某未按约定退还相关费用,周某经多次催讨无果,遂将其诉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立即归还欠款206096.63元及利息。后经法院合法传唤,张某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该协议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该协议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法院支持周某的诉请,一审判决张某归还周某206096.63元及该款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法官庭后表示,网购现已成为年轻人首选的购物方式,而大多数人在网购时往往要通过网店的销量及评价来作出选择。本案中,周某为了提高其店铺的销量及好评,与张某签订了刷单合作协议,但刷单行为损害了普通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以及其他类似产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交易秩序,刷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相关协议均属无效。
责任编辑:温远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