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蒋瑶)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络主播擅自停播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认定该主播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其继续履行合同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
2019年6月8日,21岁的方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某传媒艺人经纪合同》,约定:方某自愿成为某文化传媒公司签约艺人,在公司指定的平台进行网络直播,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约定了直播时间、收益分配、演艺活动排他性、违约责任等事项。
合同签订后,方某在公司指定平台开展直播活动,公司则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收益。但自2019年10月起,方某由于个人原因,擅自停止在公司指定平台的直播活动。因协商无果,某文化传媒公司于2021年2月向合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方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案中,被告方某在合同履行期内,擅自停止在原告指定的平台开展直播工作,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某文化传媒公司作为守约方,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也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故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根据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违约金数额为2万元。
责任编辑: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