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案外人李某在《还款说明》中作为欠款人对涉案债务签字确认,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判令案外人李某与债务人某发展公司共同返还原告某科技公司货款193867元及逾期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7年,某科技公司向某发展公司提供农药。后因某发展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2019年7月15日,案外人李某及某发展公司共同向原告出具《还款说明》,载明,2018年度欠某科技公司货款193867元,因资金紧张需要延期至2019年10月30日前还清欠款,并愿意自2019年7月1日起按月息1.5%计息支付利息给原告,直至偿还所有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某科技公司未能还清剩余欠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数额向出卖人支付货款。本案中,原、被告就农药买卖达成合意并已经实际履行,原告多次向被告供货,有被告确认的欠款说明等证据印证,双方买卖关系成立,予以确认。某发展公司拖欠货款不付,属违约行为,应负本案全部责任。截止2020年5月28日,被告某发展公司尚欠原告193867元货款未支付,予以确认。案外人李某在《还款说明》中作为欠款人对上述债务签字确认,并明确了还款金额和利息,鉴于本案债的关系有效成立、本案债务具有可转让性、李某与某发展公司在法律上分属不同的主体的事实,李某作为债务加入人加入已有债务的行为已构成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故李某作为债务加入人应当与被告某发展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