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陶然)民间借贷行为应该严格遵守法律,否则将面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韩某明知被告刘某、赵某使用借贷资金用于du博,仍然出借款项,法院以双方借贷关系依法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并依法驳回诉请,由韩某自行负担诉讼费用。
原告韩某和被告刘某系初中同学。被告刘某、赵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9月,原、被告三人均在澳门。当天,被告刘某介绍赵某向原告借款,在被告刘某入住的宾馆里,原告韩某向被告赵某出借了3万元港币,被告赵某用宾馆里的铅笔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韩某港币叁万元整,此据!”之后,被告赵某携带所借3万元港币前往宾馆楼下的赌场du博,原告与被告刘某亦在场。后两被告未返还上述借款,韩某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明知被告赵某向其借款是为了进行du博活动,仍将款项借给被告谢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据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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