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彭育林 廖诚伟)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因定作人、接受劳务者、提供劳务者三方均对施工事故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法院遂判决三方均承担相应责任。
2020年7月,万载某化肥厂准备对厂房房顶进行翻新维修,遂将该翻修工作以每平米38元的价格,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黄某,黄某则雇请其亲戚李某等人进行实际施工。在施工工程中,李某认为戴安全帽和系安全绳不便于做事,遂在未作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施工,结果不慎踩断一根已腐朽的房屋横梁,导致其从屋顶坠落身亡。后来,李某家属与万载某化肥厂及黄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万载某化肥厂及黄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万载某化肥厂将其厂房翻新维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建筑资质的黄某,双方虽构成承揽关系,但万载某化肥厂作为定作人,其存在选任上的过错,应承担责任。黄某作为接受劳务者,雇请李某进行实际施工,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李某未戴安全帽且未系安全绳,其作为提供劳务者,因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同样存在过错,需要承担部分责任。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万载某化肥厂承担事故30%的责任,李某承担事故20%的责任,黄某承担事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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