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判令通过网络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销售者退还货款18900元,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189000元,依法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0年9月24日,原告胡某为生活消费需要,在阿里巴巴购物平台向被告所经营的网店购买了某品牌红酒5箱,每箱6瓶,支付货款18900元。收货后,原告跟朋友喝酒,觉得口感不对,发现案涉产品标签上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原告认为,该红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此后,原、被告双方协商赔偿未果。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网络平台上向被告经营的网店购买商品,双方即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案涉红酒系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被告系销售者,应当提供其销售的案涉进口红酒的合法进货来源,及案涉红酒已经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的相关证据。但被告提供的入境货物检疫检验证明,系虚假证据,应视为案涉红酒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被告作为销售者,未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应认定其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被告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故法院对原告要求的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