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就诊死亡 父母状告卫生所
2007年10月19日下午,刚满半岁的小女孩王某某因呕吐、低热、轻微腹泻到某村卫生室诊治,接诊乡村医生胡某某给她静脉点滴并开了口服药。次日上午,王某某病情仍未见缓解,遂再次到该卫生室诊治。10月21日凌晨4时许,王某某出现神志不清、面色青紫,即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10月26日,尸检报告书认为王某某的死亡为异物(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导致呼吸道堵塞引起窒息缺氧而死亡;患儿本身所患间质性肺炎在其死亡过程中起一定的促进作用;其患轻度肠炎与死因无关。
诉讼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王某某的死亡与村卫生室的诊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为医方在患儿诊治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儿的死亡有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25%。此外,法院委托南昌市医学会做出的鉴定结论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卫生室在诊治中存在无病历记录、漏诊、用药不规范、告知方面欠细致周到等过错,故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村卫生室承担20%的责任较为客观合理。接诊乡村医生胡某某系该卫生室负责人,且系其在诊治中存在过错,故应对村卫生室的赔偿份额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村卫生室、胡某连带赔偿王某某父母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