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因合伙事务死亡,其他合伙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合伙人为合伙事务遭遇车祸,其他合伙人对此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他的合伙人应向死者家属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这条规定是民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存在赔偿责任问题,但在公平的角度上看,应给予受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合伙人的家属仅能要求其他合伙人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金额要考虑其他合伙人的经济状况、死者家属的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