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虽然缺乏直接证据,但因被告拒绝测谎,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法医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伤后损失9000余元。
今年6月28日上午,卢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骑自行车的王某发生碰撞,王
某向右侧倒在路边的一堆沙子上。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报警。卢某将王某的自行车推到别人家中暂存,驾驶自己的三轮车将王某送到涝坡卫生院检查,后送王某回家。王某在本村卫生室治疗。第二天,卢某驾驶自己的三轮车将王某的自行车送到王某家,王某及家人与卢某一起租车到莒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王某的损伤属轻伤。王某的伤后损失为9000元。后王某因多次向卢某索赔被拒绝而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卢某否认原告王某的伤是自己造成的,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进一步证实被告卢某对王某是否造成碰撞,法官建议双方进行测谎。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和鉴定费,被告则拒绝测谎。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卢某在顺行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被告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不负事故责任。因未及时报警和保护现场,被告主张原告的伤不是被告造成的,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结合原告的损伤部位和证人证言,被告又拒绝测谎,可以认定原告的伤是被告造成的,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调解无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