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停车时屡次倒不进车位,无奈向过路人求助,但对方在帮忙倒车时发生意外,连撞三辆车,还导致已经下车,发现状况不对又冲向车辆的车主重伤。随后,车主将过路人和四辆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7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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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宁波中级院二审判决:由车主对自身受损后果承担20%的责任,其车辆投保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58万余元,另三家保险公司各赔偿1.2万元,帮忙倒车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10月的一天,严某在宁波某医院地下停车场倒车时,尝试多次无法倒入车位。此时李某路过,严某请求他帮忙倒车。李某答应,但将车停入车位后,未挂入P档就下了车。
此时,车辆档位仍处于R档,李某一只脚跨出车门,发现车辆出现倒溜,慌乱下想去踩车内刹车,但误踩了油门,导致车辆连撞后方停着的三辆车。
已经下车的严某欲前往驾驶室旁指导,但刚到车边上就被车门带倒拖行,被夹在自己的车与后面一辆车的车头间,造成重伤。
李某立即寻求医生和护士帮助,将严某送往急救,垫付了医药费,又拨打110讲明事故原因。
交警认定,李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严某因此次事故造成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此后,严某将李某和四辆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宁波高新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计76万余元。
一审时李某辩称,自己是出于好心帮忙倒车,严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严某的投保公司辩称,事发时严某在上下车过程中,一只脚在车里,一只脚在车外,依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严某属车上人员,不是第三者,也不符合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情形,要求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余三家保险公司辩称,其承保车辆正常停在车位,与严某受伤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严某因车辆倒溜,下意识靠近车子,身体在车外,现场监控无法反映其正在上下车,相关证人证言也无其他证据印证,且事故发生时间短,上下车的可能性小。结合严某、李某及证人陈述,综合案情,认定严某不属车上人员,判决严某投保的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70万余元,其余车辆的投保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各赔偿1.2万元。综合事故时的过错情况和无偿帮助的事实,李某属好意施惠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严某车辆投保公司和另两家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宁波市中院审理认为,严某发现车辆倒溜时冲上前去,未及时避让,导致自己被车门刮倒受伤,存在过错。结合案件事实和严某基于自有车辆发生情况时的一定本能反应,酌情认定严某对自身受损后果承担20%的责任,改判严某车辆投保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损失计58万余元,另三家保险公司各赔偿严某损失1.2万元,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