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旺军律师在工作种也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咨询有关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一方来说,如果在交通事故中自己无责或者承担次要责任的,可以主张那些赔偿,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汪旺军律师就此问题做个分享。
一、可以主张的赔偿种类
1、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赔偿
医疗费根据医药发票等收款凭证的进入认定;营养费一般为20-4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为20元/天;住宿费,对于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或参照同行业标准。
3、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5、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
6、财产损失费,因事故造成车辆、衣物等财产损失。
7、鉴定费,按鉴定费发票单据。
8、律师费,按律师费发票,由法院酌定
上述可以主张的赔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应当参考不同省市高级法院及人社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执行。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