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关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最高院的解释,误工费的计算取决于误工时间的长短以及收入的多少,误工时间一般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或者最终通过司法鉴定也可以确定,但关于收入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固定收入确定,但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人来说则举证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最高院的解释中也做了相应规定。那么,对于一些家庭主妇或者无业人员来说,在遭受人身损害时能否也相应的主张赔偿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说明: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如家庭主妇、无业人员,应当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符合公平的价值观。对于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则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误工费的赔偿。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人主要有两类:(1)家庭主妇;(2)无业人员。对前者(即家庭主妇)的误工费赔偿的理由主要是其虽无收入,但其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其受害后,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势必受到影响。如果仅以其无“收入”而对其不予赔偿,显失公平。对于后者(即无业人员)的误工费赔偿的理由主要是其虽暂时无收入,但仍有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因侵权人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这种利益获得的可能性在一定时期内将无法实现。所以,对其赔偿符合利益丧失说的立场,也较为公平合理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进行误工费的赔偿,符合公平的价值观。
典型案例:
案号:(2016)鄂民再302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本案争议焦点为:交通事故发生时,龚某作为家庭主妇,其主张的误工费请求应否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具体到本案中,龚某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工作,主要从事照顾老人小孩等家庭型事务,其为家庭提供的劳动使其家人无需再借助外来服务,减少了家庭生活成本,属于一种隐性收入,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其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龚某受伤后,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势必受到影响。原判决仅以其“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从事何种行业和平均收入状况”而未支持其误工费请求,显失公平,依法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