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公开处理的四种方法
交通事故公开处理有以下四种,现场处理公开、交通事故认定公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公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公开。
(一)现场处理公开
现场勘查完毕后,办案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现场图上签字;办案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发放联系卡。当事人拒绝在现场图上签字或无法签字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现场图上记录在案。
(二)交通事故认定公开
1、办案人员介绍简要案情;
2、出示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
3、宣读有关调查情况;
4、询问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事故事实是否有新的证据;
5、遇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时进行核实;
6、允许双方当事人对有关事实、证据进行质证;
7、依据有关法规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当场送达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
8、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方式、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公开
1、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
3、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当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备注”栏内注明;
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七日内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公开
1、办案人员出示各方当事人的书面调解申请,告知各方当事人在十日内只调解一次;十日内未能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持调解终结书或调解书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各方当事人陈述损害赔偿要求及理由,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办案人员介绍损害赔偿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出赔偿意见;
4、当事各方达成协议的,办案人员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办案人员制作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