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导致未能参加高考,复读一年的费用能否要求侵权人赔偿?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30061.64元,陈某赔偿李某误学损失计16692元。
2017年7月5日,被告陈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沿1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因未确保安全,导致所驾驶车辆与横过马路的行人李某发生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李某被送往新干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8天,用去医疗费64442.58元。李某还先后多次前往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等治疗,花费门诊费用33568.34元。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李某左上肢损伤未达评残要求,不构成伤残,并对后续治疗费、误工、护理、营养时间等进行了鉴定。
被告陈某为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陈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中约定,对因意外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李某因受伤和治疗期间正逢其高三学习期间,因治疗耽误其学习,并补习了一年,花费费用16692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其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陈某持合法有效的驾驶证,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系在校学生,因案涉交通事故住院治疗长达248天,且已补习一年,故其主张误学损失,法院予以支持,误学损失按照其已支付费用确定为16692元。因该损失属于交通事故引发的间接损失,保险合同中对该免责条款用黑色字体进行了提示,且被告陈某在投保人声明上签字,因此,应认定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及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生效,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该误学损失的赔偿责任,该误学损失应当由侵权人即被告李某承担。为此,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